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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长一审获刑四年

作者: 来源: 2011-03-03 23:34:42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39岁的原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党委委员、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矿山执法队队长王仁志,失职失责,收受贿赂,短短半年时间里,辖区内连发5起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1人死亡和巨额经济损失。近日,案件经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仁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追缴受贿赃款67500元上缴国库。
     鲁塘镇积财石墨矿2009年“8·28”矿难事故(死亡15人)发生后,鲁塘矿区全面停产整顿。同年10月12日,时任鲁塘镇党委委员的王仁志在非常时期被委以重任,走马上任鲁塘矿山执法队队长,2010年1月6日兼任鲁塘镇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任职期间,王仁志对矿区违法组织生产行为检查、监督和调查不到位,致使鲁塘矿区2010年1月19日至3月25日,短短2个多月时间里,先后发生盛源石墨矿“1·19”安全事故、积财石墨矿副井“3·2”安全事故、鲁塘石墨矿三工区“3·7”安全事故、金湘源540石墨矿“3·22”安全事故和水车洞联营石墨矿“3·25”安全事故,这5起安全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其中,鲁塘石墨矿三工区“3·7”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578.9万元。以上事故发生后,王仁志担心矿区整顿整合工作受影响,没有按程序依法上报事故情况,且在上级机关组织核查中,出具没有发生事故的假报告。
     法院还查明,王仁志2000年起被聘用为鲁塘矿山执法队安监员,2008年任鲁塘矿区排水队队长,2009年10月12日任鲁塘镇党委委员兼鲁塘矿山执法队队长。2006年至2010年,王仁志利用其在鲁塘矿区排水队、执法队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并6次非法收受矿场老板何某、刘某、胡某等人的干股和现金,共计67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仁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75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受贿赃款67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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