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认定为网络终端软件。它的范围非常大,至少包括即时通信、安全、下载、音视频播放、输入法等终端软件,如果能这样界定相关市场,QQ在其中所占的市场份额将会大大降低,恐怕远远达不到市场支配地位,这对腾讯当然是最有利的,也是腾讯最希望的。
但实际上,这种界定明显太宽泛了,基本上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因为这些不同种类的终端软件有截然不同的功能,它们分别满足用户网络即时聊天、网络安全、下载各类文件、播放音视频文件和电脑输入的需求,彼此之间根本无法替代,也无法构成同一个相关市场。
第二,认定为网络即时社交工具。QQ软件作为一款即时通讯工具软件,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传递的即时性和信息载体的多样性。目前互联网领域可替代QQ软件实现即时通讯功能的产品至少有四类:一是MSN、飞信、Skype、阿里旺旺等客户端类即时通讯工具;二是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等具有聊天功能,以及内嵌的私信形式即时通讯工具;三是人人网、开心网等SNS网站在线好友聊天类即时通讯工具;四是网易电子邮箱、QQ电子邮箱、雅虎电子邮箱、Gmail电子邮箱、139邮箱等内嵌的好友聊天功能即时通讯工具;其他还有一些,比如网络游戏中的即时通讯工具。
上述四类产品中,除了第一类产品对QQ直接具有替代性之外,第二类产品中的微博对QQ等即时通讯工具也具有很强的替代性。首先,微博和QQ都具有传递信息的即时性和信息载体的多样性;其次,作为微博核心功能的私信也具有QQ的点对点即时通讯的性质;再次,微博的微群和QQ群都具有多人即时互动的功能。最后,从使用的时长和频率上来看,微博也已经逐渐具有部分替代QQ的趋势。
个人认为,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两种可能性最大,其一就是网络即时通讯软件,其中包括QQ、MSN、飞信、雅虎通、阿里旺旺等,这种界定是原告最希望的;其二就是把即时通讯软件和微博、SNS划分为同一个商品市场,具体名称暂定为“网络即时社交工具”。3Q大战之后,国内反垄断法专家也都指出,网络环境下界定相关市场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截至目前尚没有达成共识。而且,最终怎样界定相关市场,还将取决于原被告的举证、双方的质证情况,这也极其考验法院的智慧。
两焦点决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份额是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这已经成为反垄断法实践的普遍认识。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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