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要说之互联网与隐私权

作者: 来源:未知 2013-03-19 13:34:41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2、自然人读取用户信息。如果用户信息仅以数据的方式被软件读取或传输,其中只有服务器以及程序进行处理,则不涉及个人隐私,但是如有自然人读取,则属于侵犯隐私行为;

  3、软件或网站获取用户的信息,并不是为实现产品本身的功能。如果软件获取的信息并不是为了实现产品本身的功能所需,而是为了实现商业目的,就可能构成侵权,如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获取对手数据等,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一个问题同时产生,Android平台上安装软件时,软件会告知需要获取哪些权限,用户确认后才进行安装过程,这一行为是否属于“经过用户同意”?

  赵虎表示,这种告知的方式属于格式合同,其中涉及到对己方(开发者)有利对对方(用户)不利的条款应该突出表示,同时如果条款涉及到侵犯用户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则条款无效,此外,在没有做出详尽解释的情况下条款也不能生效。

  凤凰科技观察发现,尽管目前大多数Android平台的APP会标明所获取的权限,但是大多数并未做出详尽说明,如通讯录一项,很多软件并未告知用户通讯录将被上传至服务器并保存。

  66.9%的智能手机移动应用在抓取用户隐私数据,而其中高达34.5%的移动应用有“隐私越轨”行为,其中通话记录、短信记录、通讯录是用户隐私信 息泄露的三个高危地带,而具有读取通话记录行为的移动应用当中,高达73.1%为越界抓取,用户在使用该应用过程中,根本不需要用到此项功能。

  尽管如此,这些越界的APP仅需承担极小的代价,而获取的利益可能是代价的数十倍。

  总结以上信息可以发现,央视对互联网公司窃取信息的指责尽管是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但是背后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原尼尔森互联网研究高级副总裁马旗戟发布微博称,消费者数据与隐私与权益与伦理与商业与法律的关系,CCTV一如既往地基本没有搞懂。

  艾瑞咨询集团总裁杨伟庆表示,后315的精准营销行业最需要做的事情—成立“互联网精准营销用户隐私保护企业联盟”。一方面建立行业自律规则与监督机制;一方面向社会和媒体宣传国际流行的互联网隐私保护法律知识,破除媒体偏见;最重要的还要和政府沟通并督促中国切实可行的互联网用户隐私保护问题的立法。

  不过这并并非易事,赵虎介绍,直到2009年,隐私权一词才进入法律条文,国内隐私权的历史本身就很短暂,律师董毅智则表示,目前国内对隐私权保护立法相当滞后,如果说要细化到互联网隐私甚至手机等媒介的个人隐私,将是一条漫漫长路。 原文地址: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3_03/18/23207308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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