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近四年控诉未果 广西全州交警顶风办案

作者: 来源:未知 2011-06-28 15:48:51 阅读 我要评论

 

       核心提示:在广西全州县,公民周建华是不幸的。四年前的8月间,他推着一辆人力三轮车行至国道322线234公里+300米处时,被酒醉的文新及其朋友驾驶的无牌无照明灯、未安全检验合格的拼装农用车冲撞,导致周建华中型颅脑损伤及全身上下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半身偏瘫,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事件发生后,作为涉及调查此案的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居然未按法律程序进行办案,枉法认定“周建华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新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至今,周建华向有关部门近四年的悲愤反映未得到妥置,肇事者文新只付了周建华500元住院押金,一直逍遥法外。

 

交警的“枉法”认定书

 

       2007年8月10日晚,广西全州县正下着蒙蒙小雨,交通事故肇事者文新与其朋友三人喝酒后同驾一辆既无牌号,也无照明灯光,更未安全检验合格的拼装农用车,行至国道322线234公里+300米处时,向周建华所推的人力三轮车直冲而来,导致控告人周建华中型颅脑损伤及全身上下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半身偏瘫,生活不能自理。

 

 

周建华被撞的伤情鉴定

 

       经住院医治120天后,因肇事司机文新拒不支付医药费用(只付了500元住院押金),受害人周建华被迫出院回家疗养。

 

       据知情人反映,事发的当天晚上,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也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令人不解的是,在没有依法对肇事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查验,也没有对肇事司机文新的健康情况、精神状况进行检查,更没有对受害人周建华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全州县交警大队就草率地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了(2007)第6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全州县交警大队出具的“枉法”认定书

 

       在周建华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中国第一报道》看到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借故枉法认定“周建华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新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7年9月29日,全州县交警大队将扣留的肇事车退还给了文新。

 

悲愤反映四年未果

 

       据了解,受害人周建华收到全州县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认为全州县交警大队违反办案程序、没有查清事实及分清责任,一度要求市公安局及交警大队重新裁定。全州县交警大队对受害人周建华的请求置之不理,反让周建华前往法院起诉公安局及肇事司机文新。

 

       无奈之下,周建华向广西公安厅提起复查申请,公安厅受理了周建华的申诉。还以“广西公安厅《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回复。该回复明确要求:“责成桂林市公安局撤销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2007)第610号,补充侦查后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广西公安厅要求撤销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书面答复

 

       然而,桂林市公安局并没有按照省厅指令行事,该部门没有依法撤销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07)第6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还将周建华被撞一案移交给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了再次淹盖其过错行为,才于事发后10个月之久的2008年6月11日对受害人周建华进行了浅面询问,就直接作出了(2008)第C16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将(2007)第6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周建华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新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更正为“周建华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文新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面对这样的结果,周建华只好将自己的冤案反馈至公安部,公安部则三次批复要求广西公安厅进行处理。

 

       2009年12月14日,受害人周建华第二次向广西公安厅提出:要求立案查处桂林市公安局、全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相关事故处理责任人及其领导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此,广西公安厅至今未给任何回复,也不处理。

 

       不久前,周建华告诉《中国第一报道》,全州县有关领导已经向其表态,将责成部门再次对周建华冤案进行核实处理。

 

       《中国第一报道》将继续关注事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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