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黑恶势力在大黄山盖凤水泥厂当场把人打死

作者: 来源: 2011-07-06 20:54:15 阅读 我要评论

      血案发生于去年11月27日,被害人戚广会驾车到徐州聚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大黄山盖凤水泥厂)提取水泥。被害人排队期间,厂方负责人李文金安排其亲属强行插队,因被害人不同意而发生争执。李文金遂电话伙同李
 

      血案发生于去年11月27日,被害人戚广会驾车到徐州聚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大黄山盖凤水泥厂)提取水泥。被害人排队期间,厂方负责人李文金安排其亲属强行插队,因被害人不同意而发生争执。李文金遂电话伙同李林、马璐、康廷等人开着一辆白色轿车赶到现场,这伙暴徒下车后,不由分说,持凶器向被害人头部持续猛砸,继对倒地的被害人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当场被活活打死。这伙暴徒行凶后,驾车扬长而去。

 



    李林系徐州大黄山镇狼古墩村治保主任,他所伙同的犯罪嫌疑人均有作案前科,由于这伙人长期横行乡里,肆意打骂群众,多为亡命之徒,现场虽有拉货司机、围观群众数十人,但慑于黑恶势力报复,敢怒而不敢言,眼看无辜者死于残暴而爱莫能助。
随着案件的进展,警方制造的一个个歪曲事实的事件频频出现,但所有的目的只有一个:保护残暴的黑恶势力杀人团伙。

    荒谬一,康庭作为杀人案重要犯罪嫌疑人,参与殴打,却被取保候审继而没有被批捕,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我们老百姓知道这样的简单事实,即使是偷窃团伙中没有实施偷窃行为的望风者也构成共同作案,更何况这是人命关天的刑事案件。很显然,仅李林自己一人前往和多人共同前往共同施暴其效果是不一样的,多人比单个人前往其更加壮胆,康庭前往的作用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不追究康庭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的永远难以接受。法庭上罪犯马璐供述,李林让他俩跟去“帮忙”,“帮忙”的意思是给他架势,帮他打架,康庭在客观上绝对达到了“帮忙”目的,协助其将受害人残忍杀害。我们不得不佩服黑恶势力神通广大,连杀人犯都能毫发未损地轻松地从警方手中捞出来。

    荒谬二,在案发后第二天,有围观者向受害者家属提供线索,详细描述了作案交通工具、犯罪嫌疑人、施暴过程等案发经过(有音频材料),其中明确说明了团伙殴打过程,马璐用椅子殴打了头部。受害者家属随后给刻录了光盘,向金山桥刑侦大队提供了这一宝贵的音频线索,金山桥刑侦大队的领导们当场表示,这一线索和他们掌握的信息完全一致(有音频资料)。要知道此时距案发时间很近,这时候的调查取证最接近案发事实。但此后,金山桥刑侦大队胆大包天,竟然和犯罪嫌疑人串通一气篡改事实。说是李林用拳头将受害人殴打致死,马璐只是简单参与,在受害人倒地后向其腿部踢了两脚,康庭没有参与殴打。受害者头部及身上有20多处创伤,尤其以头部最为严重数量最多,显然非一人所为,李林想把别人的罪责全揽到自己的身上,无非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为其同党提供保护。据说在殴打过程中,有一个厂方人员拉架,请问一个人如何在有人拉架的前提下,可以将一个身强力壮的壮年男子殴打的全身二十多处创伤致死而没有逃脱,这显然不符合逻辑,很明显这是群殴所致。另外,被害人身体素质非常好,上学时历次学校运动会总是名列前茅,李林怎么可能将一位曾经的运动健将殴打致死却没有逃脱。综上所述,金山桥刑侦大队的调查取证非常荒唐,如此不专业的调查取证不是仅仅让人怀疑其专业素养的问题,更让人确信他们和犯罪嫌疑人串通一气,制造冤案。更荒唐可笑的是,后来拿音频找金山桥刑侦大队理论,其回答太经典了:“当时口误”。唉,老百姓太容易被他们忽悠了,你还没有什么办法,因为人家有独立调查权,不受任何“干扰”,他们调查的就是“事实”。

    荒谬三,本案最重要的证据尸检报告上很明确地说被害人被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于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至死。而调查结果却是,李林用拳头将被害人殴打致死,马璐仅踢了被害人两脚,那是谁使用钝器将被害人打死的?被害人头顶正中有明显的淤血伤痕,请问,被告人在不使用凶器的前提下如何用拳脚击打到死者头顶正中(被害人身高1.75米)?由此可见,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为黑恶势力开脱罪名做足了功课,竟然连凶器

(椅子)都能掩盖掉。

    荒谬四,本案案发于2010年11月27日下午两点左右,厂家声称于16:15向大黄山派出所报案,受害者家属与17:05向大黄山派出所报案。大黄山派出所民警于17:20才第一次到达案发现场,约17:50大黄山派出所才到医院进行初步尸检,为何拖延一个小时后受害者家属报案后才出警?如此重大的杀人案件,大黄山派出所的反应如此迟缓,理当推断大黄山派出所和犯罪嫌疑人关系非同一般,此刻正在调教犯罪嫌疑人如何减轻滔天的罪行。强烈要求调查2010年11月27日14点到18点,厂方主要领导、犯罪嫌疑人、及大黄山派出所领导的电话记录,让人有理由怀疑厂家及犯罪分子在和大黄山派出所在此期间进行沟通,制定攻守同盟等不法勾当。众所周知,派出所每年要收本辖区企业的治安保护费,“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既然收了企业的保护费就要理所当然地为企业提供各种“保护”,对企业犯罪行为的保护就必然对受害者不公正,受害人家属既忍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忍受不公正带来的屈辱,把受害人家属推向更加痛苦的深渊。

……
    黑恶势力对于民众的欺辱已使人们不可忍受,他们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违法犯罪,无法无天,极为猖狂。他们甚至凭自己的心情来决定他人的生死。更可气的是黑恶势力大都有钱有势,能为自己建立层层保护伞,即使事发东窗,也能全身而退,留给人间的却是无数冤案,任由老百姓怨声载道。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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