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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管理办法发布前后九大变化 设定借款上限受关注

作者: 来源: 2016-08-25 10:40:48 阅读160次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征求意见稿》出台8个多月后,被外界称为“P2P管理办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4日正式落地,《办法》对于不合规的网贷平台给予了12个月的过渡期。

根据TechWeb对比,《办法》和《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九个方面存在较大不同,分别涉及网贷机构(又称P2P平台)备案、资产端对接的产品类型、借款额度限定、融资项目募集期限、信息披露细则、过渡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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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登记时限规定为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以内

对于网贷机构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办法》规定了时限,为“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以内”,而《征求意见稿》则没有规定。

具体内容为,《办法》第五条规定,网贷平台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2.不得线下推广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网贷机构不得进行线下推广,《办法》将这一相关内容提升至了第十条中。

具体内容为:(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3.不得开展类证券化业务

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网贷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中,“网贷机构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为新增内容。这意味着对网贷机构资产端对接的产品类型进行了限制。

具体内容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4.不得向借款用途为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网贷机构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而《办法》则在股票之外,延伸至了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范围。

具体内容为,网贷机构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5.同一个人在同一个网贷机构上的借款不得超过20万元

《办法》第十七条对借款人的借款设限做了规定,这方面在《征求意见稿》中是没有的。

具体内容为:第十七条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6.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限的上限由10个工作日变20个工作日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贷机构上的单一融资项目募集期限的上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而《征求意见稿》时为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具体内容为,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7.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和出借人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贷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和出借人,《征求意见稿》时为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

具体内容为,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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