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CQCER交易按照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碳惠通”低碳场景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运营主体负责制定低碳场景评价规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低碳场景评价规范进行评估,并在运营平台上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碳惠通”低碳场景创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低碳场景创建申请方应按照评价规范要求创建,并向运营主体提交重庆“碳惠通”低碳场景创建申请表(附件9)。运营主体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低碳场景创建进行评价,将达到评价规范要求的低碳场景纳入运营平台。纳入运营平台的低碳场景单位应配合做好数据采集等场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运营主体负责采集管理低碳场景内公众授权的低碳行为数据,通过运营平台换算成碳积分并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公众持有的碳积分可在运营平台上兑换“碳普惠”商品或服务。已兑换普惠商品或服务的碳积分由运营主体在运营平台上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营主体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碳惠通”方法学、“碳惠通”项目、CQCER、CQCER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等信息;公布低碳场景创建及积分兑换情况;公布低碳场景评价规范制定情况等。
交易中心应定期将CQCER成交信息提供至市生态环境局,成交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成交量、成交价。
第二十九条 对积极参与重庆市“碳惠通”平台建设工作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对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评估论证、交易管理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惠通”平台:是指构建以“碳惠通”为品牌,涵盖碳履约、碳中和、碳普惠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即:通过开发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自愿减排项目(林业碳汇、垃圾焚烧、可再生能源等),探索建立生态产品进入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丰富配额管理单位履约方式的“碳履约”市场机制;探索建立以大型会议及活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载体,以CQCER抵消为主要方式的“碳中和”实现机制;探索建立个人广泛参与,促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为所产生的量化减排量及获益的“碳普惠”机制。
(二)国家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三)碳履约:是指纳入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与上年度核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CQCER或CCER等其他国家允许的产品,以完成其配额清缴义务。
(四)碳普惠:是指利用CQCER或CCER等其他国家允许的产品机制,通过社会广泛参与自愿温室气体减排行为,依据特定的方法学可以获得碳信用的制度,包含碳普惠行为的确定、碳普惠行为产生的减排量的量化及获益等环节。
(五)碳中和:通过获取相应数量CQCER或CCER等其他国家允许的产品的减排量额度,抵消以特定的方法学计算得到的大型活动组织者实施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生产或生活活动、个人在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终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净增长为零的情形。
(六)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提出的《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一种灵活履约机制,其目的在于协助非附件1中缔约方国家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和促进达成《公约》的最终目标,同时协助附件1中缔约方国家履行量化的排放限制和排放减少的承诺。
(七)指定经营实体(DOE):是由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B)指定的有资质的机构,主要负责对CDM注册前进行项目合格性审定,以及对CDM项目签发前进行减排量监测的核查和核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减排量核证报告及监测报告等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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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重庆印发《“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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